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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實施!江蘇省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作者: 國家文物局    發布時間:2024-01-23 17:08    閱讀量:1140

12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3月1日起施行。《條例》首先規定紅色資源概念,即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形成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功能的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并分類列舉加以明確。同時,授權省政府制定紅色資源調查認定辦法,對經調查認定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對不可移動紅色資源,《條例》列出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周邊環境氛圍、保護修繕等具體要求,并明確對其實施原址保護,如需實施異地保護或者拆除,或者新建、改建、擴建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涉及重大革命歷史題材等紀念設施的,要履行報批手續。對可移動紅色資源,堅持預防性保護和數字化保護并重。對紅色非物質資源,要注重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采取措施防止其滅失。

江蘇省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條例

(2024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深化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愛國主義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利用等活動及其保障監督,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紅色資源保護利用中涉及的英雄烈士、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等另有規定的,還應當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時期、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所形成的,具有重要歷史價值、紀念意義、教育功能的物質資源和非物質資源,具體包括:

(一)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包括重要歷史事件、戰役戰斗、會議、機構等有關的舊址、遺址和紀念地、紀念設施,重要人物的故居、舊居、活動地和紀念地、紀念設施,烈士的殉難處、陵園、骨灰堂、墓葬、英名墻和紀念堂館、碑亭、塔祠、塑像、廣場等紀念地、紀念設施,反映奮斗歷程、發展成就、偉大精神的代表性建筑物、紀念物或者場所等,以及其他重要的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

(二)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包括以物質形態存在的具有歷史原真性的重要檔案、文獻、志鑒、手稿、書信、報刊、圖書、音像資料、數據載體,以及其他代表性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

(三)紅色非物質資源,包括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具有重要影響的文學、影視、音樂、舞蹈、戲劇、美術、書法等文藝作品,口述記憶、宣傳標語,英雄模范人物和集體的形象、事跡以及人民群眾愛國奮斗故事等。

第四條  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尊重史實、科學規劃、嚴格保護、有效利用、永續傳承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負責,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需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內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級按照規定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利用部門間聯席會議機制,做好統籌謀劃、研究討論、協調推進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由省宣傳部門承擔。

設區的市、縣(市、區)宣傳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協調指導、督促檢查等工作。

第七條  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負責紅色資源中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工作,推動相關的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務等工作。

退役軍人部門負責與英雄烈士相關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職責負責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相關的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檔案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紅色資源中檔案、文獻的保護利用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指導學校利用紅色資源開展教育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資源的義務。

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

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調查認定

第九條  本省建立省、市、縣三級紅色資源名錄制度。紅色資源名錄包括名稱、類型、所在行政區域、收藏或者保管單位等基本信息。

對經調查認定的紅色資源列入名錄予以保護。紅色資源調查認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紅色資源調查認定辦法,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紅色資源調查和征集工作。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紅色資源調查和征集的記錄、整理、建檔工作,并及時將調查和征集情況提交宣傳部門;對散落民間的手稿、書信、口述記憶等紅色資源,應當加強搶救性征集。

鼓勵組織和個人向有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

第十一條  宣傳部門根據紅色資源調查和征集情況,按照紅色資源調查認定辦法,提出擬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

對擬列入紅色資源名錄的建議名單,宣傳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專家評審,聽取專家意見,并向社會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二十日。

宣傳部門根據專家意見和公示結果,提出紅色資源建議名錄,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紅色資源名錄實行動態調整。

對已列入名錄的紅色資源,宣傳部門可以根據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實際并結合專家意見,提出調整建議,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會公布。

對新增的紅色資源,依照本條例規定列入紅色資源名錄。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名錄數據庫,運用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技術對相關資料予以保存和展示,實現紅色資源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規劃。

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專項規劃應當與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鄉村振興規劃、文化和旅游發展規劃以及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長江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等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保護需要,對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存儲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

(二)有損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安全的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三)違法排放污染物,傾倒、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四)有損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環境氛圍的商業、娛樂等活動;

(五)其他有損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安全和環境氛圍的行為。

第十七條  依法在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確保建設規模、體量、風格、色調與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歷史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歷史風貌。

對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建設控制地帶內已經存在的與其歷史風貌不相協調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依法治理。

第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區域內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建設控制地帶的秩序管理,并對周邊道路、街區景觀進行綜合整治,確保環境氛圍與紅色資源主題相協調。

第十九條  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保護修繕,應當堅持搶救性保護和預防性保護并重,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范,最大限度保持其歷史真實性、風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

對年久失修、瀕臨毀壞的具有較大政治影響和歷史價值的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確定保護措施,實施原址保護;對無法實施原址保護,需要實施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涉及重大革命歷史題材等紀念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保護修復,應當堅持預防性保護和數字化保護并重,采用先進、實用的技術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全面保存和延續其歷史、藝術、科學的信息與價值,確保原真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的修復、復制、拓印,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范。

第二十三條  紅色非物質資源的保護,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注重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防止紅色非物質資源滅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紅色非物質資源依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紅色資源保護實行保護責任人制度。

紅色資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為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保護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保護管理,或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人員負責保護管理。

第二十五條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保持紅色資源的原真性、完整性,做好日常維護、修繕、修復工作,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建、擴建、拆除;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以及紅色非物質資源分類建檔、妥善保管。

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做好紅色資源的日常檢查工作,出現重大險情或者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立即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并在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指導下采取搶救性保護措施。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的監督檢查、維修。

第二十六條  宣傳、文化和旅游(文物)、黨史、檔案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紅色資源保護責任人開展日常維護、修繕、修復活動進行指導。

保護責任人不具備日常維護、修繕、修復能力的,紅色資源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非國家所有的紅色資源,可以依法采取財政資助、接受捐贈、產權置換、購買、租賃等方式予以保護。

鼓勵組織和個人依法向國家捐贈、出借紅色資源。

第二十八條  宣傳部門建立紅色資源風險排查和研判制度,對區域內紅色資源進行風險排查。

舉辦與紅色資源相關的重要活動,發布與紅色資源相關的重要信息等,主辦方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第四章  傳承利用

第二十九條  本省大力弘揚以偉大建黨精神為源頭的中國共產黨人精神譜系,加強紅色資源的研究闡釋、宣傳教育、社會傳播,用好用活紅色資源,發揮紅色資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鑄魂育人、推動發展的作用。

第三十條  宣傳、黨史、檔案、教育、地方志等部門和單位以及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的研究,重點挖掘闡釋周恩來、雨花英烈、新四軍東進北上、淮海戰役等重要革命歷史人物和歷史事件,以及各個時期本省各地涌現的功勛模范事跡、人民群眾創造的寶貴精神財富等紅色資源的歷史內涵和時代價值。

第三十一條  紅色資源主題展覽應當以史實為基礎,堅持政治性、思想性、藝術性相統一,做到主題突出、導向鮮明、內涵豐富。

紅色資源主題展覽應當堅持節儉辦展、綠色辦展,不斷豐富陳列展覽內容,創新載體形式,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增強互動性、體驗感。

展覽內容和解說詞應當準確、完整、權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或者備案手續。

第三十二條  具備開放條件的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按照有關規定免費向公眾開放,或者對未成年人、成年學生、教師、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等特殊群體實行免費或者其他優惠。

鼓勵檔案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將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紅色物質資源向社會開放。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烈士紀念日、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紀念日,應當組織開展紀念活動,舉行敬獻花籃、瞻仰紀念設施、祭掃烈士墓、公祭等紀念儀式。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根據實際,在“七一”、建軍節、國慶節和國際婦女節、清明節、國際勞動節、青年節、國際兒童節等重要節慶日,組織開展紀念慶祝、參觀學習、緬懷悼念、入黨入團入隊儀式等紅色教育活動。

鼓勵各地利用當地紅色資源開展宣傳教育。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利用紅色資源,通過課堂教學、社會實踐等方式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教育部門應當推動將紅色資源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識等教育教學內容,指導學校開展紅色教育。

宣傳、黨史、檔案、地方志等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實際為學校開展紅色教育活動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依托紅色資源設置教學課程,開展現場教學。

第三十六條  本省將紅色資源傳承弘揚融入江蘇文化品牌,利用機場、車站、港口以及行業窗口等公共空間開展紅色資源宣傳。

鼓勵組織和個人創作以紅色資源為素材的文學、影視、音樂、舞蹈、戲劇、美術、書法等文藝作品。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網絡紅色資源內容建設,運用網站、社交媒體、手機客戶端等網絡傳播平臺開展紅色資源宣傳,引導公眾自覺抵制損害、否定紅色資源的錯誤言行,傳播弘揚正能量。

第三十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介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宣傳報道和公益傳播,創新傳播方式,提升紅色資源的影響力。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紅色資源傳承利用與旅游融合發展,依托紅色資源發展紅色旅游,加強紅色旅游景區建設,完善道路、通訊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優化提升紅色旅游服務,打造紅色文化旅游品牌。

第四十條  鼓勵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利用紅色資源開發文化創意產品,促進紅色資源的傳承弘揚和保護利用。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運用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虛擬現實、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賦能紅色資源傳承利用,為公眾提供陳列展覽、展示體驗等服務。

第四十二條  鼓勵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相同類型紅色資源進行整合,規劃實施連片保護利用。

鼓勵紅色舊址、遺址、紀念地、紀念設施等管理單位(以下稱紅色資源管理單位)與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駐地部隊等開展合作共建。

第四十三條  本省推動建立紅色資源保護利用長三角協同合作、全國性相同類型紀念場館聯盟等跨區域合作機制,支持相鄰地區或者相同類型的紅色資源管理單位組建合作聯盟,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利用交流合作。

第五章  保障監督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根據本地實際實施動態調整,保障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有序進行。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依法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捐贈財產用于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利用人才培養,優化管理隊伍,充實科研力量,提高保護修復、陳列展覽、宣傳講解等專業人員素養。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支持符合條件的專業人員申報文物博物、思想政治工作、檔案等專業職稱。

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相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宣傳講解等專業人員隊伍建設。公開招聘專業人員的具體辦法,由省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門會同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紅色資源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申報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廉政教育基地、黨史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等。

獲評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和其他基地的紅色資源管理單位應當發揮示范帶動作用,深入開展教育實踐活動,提高紅色資源的吸引力、影響力。

第四十七條  鼓勵支持公眾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相關志愿服務活動,紅色資源管理單位應當為志愿服務活動提供指導和便利。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將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建設等考核評價體系。

第四十九條  網信、新聞出版(版權)、電影、文化和旅游(文物)、廣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對紅色資源保護利用開展日常巡查、行政執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五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污損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前款規定行為進行勸阻、舉報。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十一條  對侵害紅色資源、保護不力、利用不當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有損不可移動紅色物質資源安全和環境氛圍,侵占、破壞、污損或者歪曲、丑化、褻瀆、否定紅色資源,英雄烈士保護、文物保護、安全生產、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廣告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紅色資源保護利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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