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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水下考古行業規范印發:《水下考古工作規程(2023年)》

作者: 國家文物局    發布時間:2023-11-14 15:16    閱讀量:1053

近期,國家文物局印發了《水下考古工作規程(2023年)》(以下簡稱《規程》),這是我國針對水下考古工作制定的首部行業規范。據介紹,規程分為正文、附錄和表格樣式三部分。正文部分以水下考古工作流程為主線,明確了水下考古工作不同階段的原則、目的、內涵和操作要點,在此基礎上突出和強調了作業主體權責、出水文物的管理、現場保護和水下考古安全。

原文

水下考古工作規程(2023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水下考古工作是水下考古學研究的基礎,也是保護水下文物的重要手段。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確保水下考古工作科學、規范和安全,參照《田野考古工作規程》《水下文化遺產行動手冊》《空氣潛水安全要求》等,特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水下考古工作需服從文物保護的需要。

第三條 水下考古工作應遵守涉海、涉水保護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工作開展前應向海事、海洋、漁業、環境、交通運輸、海警、公安等部門辦理必要的許可手續。

第四條  從事水下考古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本規程。

第二章 項目實施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職責

第五條  項目實施單位職責

(一)選定水下考古項目負責人,監督、檢查、指導項目負責人工作。

(二)按規定上報水下考古項目申請,做好跨年度或多次開展的水下考古項目計劃和協調工作。

(三)負責水下考古資料與檔案的審查、清點、保管和移交。

(四)采取措施確保水下考古工作安全。發生安全事故應第一時間向主管部門報告。

(五)及時上報重要發現。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職責

水下考古工作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

(一)編制水下考古工作方案,按照項目批復內容調整工作方案。水下考古工作方案應包括工作區域、內容、目標、技術方法、文物保護預案、應急預案等。

(二)組織各項準備工作,主持項目實施,協調各技術系統的運作,確保各項工作嚴格遵守本規程。

(三)負責水下考古現場工作安全。發生安全事故應第一時間向項目實施單位和主管部門報告。

(四)負責水下考古資料與檔案的收集、審核與管理。

(五)編寫水下考古工作報告。

(六)及時上報重要發現。

第三章 水下考古調查

第七條  水下考古調查的任務是尋找、確認和研究水下文物。水下考古調查應堅持無損傷原則和最小干預原則,優先使用非破壞性的技術。

第八條  前期調查

(一)前期調查應采取資料查閱與走訪踏勘相結合的方式,對擬調查水域進行資料收集和分析研究,獲取水下文物疑點相關信息。

(二)前期調查應注意收集已有考古成果、歷史文獻、檔案資料、訪談資料、海圖、遙感影像,以及地質、氣象、水文、潮汐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物探調查

(一)物探調查是應用海洋地球物理探測技術和設備,在前期調查限定的水域內探測和找尋水下文物疑點。

(二)物探調查獲取的水下文物疑點信息包括地理位置、水深、坐標、形狀、尺寸、埋深、方向等。

第十條  潛水調查

(一)潛水調查應采取人工潛水或潛水器潛航等方式,對前期調查、物探調查獲取的水下文物疑點進行確認。

(二)經潛水調查確認為水下文物的,應記錄其地理位置、坐標、水深、面積、類別、保存狀況等基本情況;收集所在水域的水文環境資料,有選擇地采集暴露在水底的遺物,以了解遺存性質、年代等;評估遺存保存現狀,提出考古和文物保護建議。

第十一條  調查記錄

水下考古調查記錄應包括文字、測繪和影像三種形式,構成統一的記錄系統。

(一)文字記錄包括工作日記、前期調查疑點登記表、物探調查記錄表、物探疑點登記表、潛水工作記錄表、潛水記錄表、水下文物登記表、鉆探記錄表、采樣登記表、出水文物現狀記錄表、出水器物標本登記表、繪圖登記表、攝像登記表、照相登記表等。

(二)測繪記錄包括水下文物的位置、平面形狀、分布范圍、堆積結構、水底地形地貌等。

(三)影像記錄包括攝影資料、攝像資料等,應重視對水下文物全貌、重要局部、環境和工作過程的記錄。

(四)水下考古調查中采集的遺物必須編號記錄。

(五)調查資料和采集遺物應指定專人管理,登記、存檔。

(六)調查結束后應及時提交工作報告和考古與文物保護建議。

第四章 水下考古發掘

第十二條  水下考古發掘單元根據水下文物的類型、保存狀況和埋藏環境等選擇水下考古發掘方法和工具,設定發掘單元。發掘單元可以是探方(探溝),也可以是船艙等堆積單位。

第十三條  水下考古發掘的測繪系統

(一)發掘前,應確定三維坐標測量控制系統,設置測量基點。

(二)發掘中所有測點數據的采測,必須包括相對于測量基點的三維坐標數據。

(三)發掘單元應根據三維坐標系統進行編號。

第十四條  水下考古發掘要求

(一)水下考古發掘位置的選擇應考慮文物保護的需要。

(二)充分考慮水文環境的影響基礎上,注意觀察、判斷和區分人為跡象與自然跡象,根據質地、顏色、包含物等變化,并參考其他相關現象來區分堆積單位。

(三)根據考古地層學原理按堆積單位發掘。

(四)應注意分析各堆積單位間、遺跡間以及遺跡和遺物間的關系,控制和協調發掘進度,盡量保持一致。處理面積較大或者較復雜的遺跡現象時,應采取分步揭露的方法或先進行探溝解剖。

(五)水下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后,應對揭露區域進行保護性回填或加固保護。重要遺跡或遺物須慎重處置,做好相關記錄,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研提水下原址保護方案。

(六)水下考古發掘應注意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五條  發掘資料采集

(一)發掘資料的采集要考慮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遺物分為人工遺物和自然遺存。小件人工遺物原則上應全部采集,船體或凝結物、鐵質、石質等大件人工遺物應根據保護需要確定采集方式。動物遺骸、植物遺存應抽樣采集,水體、沉積物等環境分析樣本適量采集。必要時,遺跡、遺痕也要采集。

(三)水下考古工作中應當避免不必要的侵擾人類遺骸。

(四)按堆積單位采集遺物,單位歸屬不清的應單獨編號。

(五)堆積單位內的包含物一般應進行過濾篩選。濾網的孔徑和尺寸可根據遺存類型和遺物特點確定。

(六)應記錄出水文物的埋藏環境和附著物樣品信息及水下文物的環境信息,如海況、水文等。

(七)資料的采集應在相應的專業人員或在出水文物保護、科技考古等相關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

(八)所有采集品必須有相應的保護措施和詳備的編號記錄。

(九)抽樣采集時需記錄抽樣方式、采樣位置和采樣方法。

第十六條  發掘記錄

發掘記錄包括文字、測繪和影像三種形式,構成統一的記錄系統。

(一)文字記錄包括工作日記、探方日記、潛水工作記錄表、潛水記錄表發掘記錄表、測繪控制點記錄表、采樣登記表、遺跡單位總記錄、出水文物現狀記錄表、出水器物標本登記表、繪圖登記表、攝像登記表、照相登記表等。

(二)測繪記錄包括遺址地形圖、發掘區域位置圖、發掘區總平剖面圖、探方總平面圖、分層遺跡平面圖、遺跡平剖面(側視)圖等。

(三)影像記錄包括攝影資料、攝像資料等,應重視對各種遺址整體形態、遺跡現象和發掘過程的記錄。

(四)發掘資料應按年度、發掘區、工作單元、遺跡單位分類、匯總和歸檔,撰寫年度水下考古發掘工作報告。

第五章 出水文物現場保護與管理

第十七條  水下考古發掘和重要調查項目現場應有開展出水文物現場保護的場所,配備基本的保護設施、材料和專業人員。應根據出水文物的不同類型開展出水文物現場保護工作,并根據現場實際工作需要及時調整保護方法。不宜現場保護處理的文物,應進行有限清潔和加固,盡快轉運到有條件的場所進行保護處理,并做好文物轉運的包裝運輸處理,確保文物安全。

第十八條  出水文物現場保護應以維持文物狀態穩定為主要目標,并與后續保護修復相銜接。出水文物的現場保護應有完整的檔案記錄。

第十九條  水下考古工作現場應建立出水文物臨時庫房,并指定專人對出水文物進行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六章 資料整理

第二十條  水下考古項目完成后應按照一定的技術要求對考古資料進行整理。

(一)全面核校工作期間的記錄資料。嚴禁擅自改動原始記錄,如原始記錄有誤,須另紙勘誤。

(二)根據原始記錄清點遺物,按單位整理、修復遺物。

(三)遺物整理的記錄有文字、實測繪圖(臨摹)、影像、拓片等形式。文物標本應制作器物卡片。

(四)根據需要對采集的動植物遺存、環境樣品、文物標本等進行分析和檢測。

(五)按遺跡單位將各種資料整理記錄和工作記錄匯總,建立檔案。

第二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應在現場工作結束后3個月內完成并提交工作報告。

第七章 成果發布

第二十二條 成果宣傳水下考古項目實施單位應采取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最新工作成果,妥善做好水下考古成果宣傳,促進水下文物保護。水下考古項目應制定宣傳工作方案,按管理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二十三條 考古報告水下考古工作結束后應及時編寫、發表考古報告,多年工作的遺址應及時發表階段性報告。考古報告必須客觀、真實、全面、系統。考古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自然環境、歷史沿革、既往工作;考古工作的經過與工作方法;文化堆積與年代;遺跡與遺物;編寫者的認識;相關專業技術報告等。

第八章 資料管理

第二十四條  文字、測繪、影像和實物等各類資料必須由水下考古項目實施單位負責管理,并做好資料備份和數字化,嚴防損壞和遺失,任何個人不得私自保存。實物資料應與登記表所列項目相符。文字、測繪、影像等資料應與檔案袋、登記冊所列項目相符。

第二十五條  移交和接收各類資料必須履行交接手續,并記錄在案。項目實施單位提交考古報告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保留少量出水文物作為科研標本,并應當于提交考古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將其他出水文物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的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九章 水下考古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水下考古工作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水下考古相關單位、專業人員和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水上航行、作業以及潛水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要求和安全準則,確保人員、文物、設備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潛水調查和水下考古發掘應制訂潛水計劃和安全應急預案,設立潛水安全監督員,并配備應急醫療用品、救援器材、通訊設備以及必要的安全設備。

(一)潛水計劃應包括項目概述、風險評估、潛水角色分工、潛水方式、水下減壓方案、遵循的潛水法規等。

(二)安全應急預案應包括項目概況、編制依據、編制目的與原則、適用范圍、應急組織機構、現場應急機構、潛水作業安全保障措施、應急措施等。

(三)安全監督員協助項目負責人負責監督執行潛水計劃,落實安全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 水下考古項目應高度重視現場安全管理,出海作業前應進行安全教育,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預防與管控能力。出海作業期間應發布航行公告,確保出海和潛水工作安全進行。

第二十九條 水下考古工作應有完整的安全檔案記錄。

附錄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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